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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榆林高新区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9日   字号[ ]  浏览:

第一条  为了加快榆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榆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园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高新区范围内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榆林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发展指导、投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创业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园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制订规章制度,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开展孵化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孵化园管理运行情况。

第四条  企业进驻孵化园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注册地址在孵化园内,税务关系进入榆林高新区,各项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二、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或者对我区产业提升、结构调整优化、高新技术发展等具有明显推动和示范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和产品研究开发。

三、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
    四、企业具有相应的技术创新队伍,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好,市场潜力大。
    五、遵守榆林高新区对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愿意接受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及孵化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入驻孵化园程序

一、申请入驻的企业需向孵化园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入驻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新办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企业三年的创业计划书;
   (四)对场地和服务的需求(生产和办公的场所、设备等);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专有技术)项目的证明文件。
    二、孵化园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组织审核或论证。
    三、审查(论证)合格后,由孵化园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场地租用合同,并根据企业的创业计划书与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企业发展目标责任书》,报高新区科技局备案。

四、孵化园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孵化协议》,并向企业颁发《在孵企业》牌匾。

第六条  孵化园优惠政策
    入驻孵化园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及各级政府、高新区制订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入驻孵化园的企业三年孵化期内完成《企业发展目标责任书》任务并达到规模口企业要求的,高新区财政给予该企业自进驻当年起到达到规模口企业年度所纳税额进入高新区本级财政部份的30%等额奖励。
    二、鼓励孵化园内企业对自行研究、开发的各类新产品申请专利,对其所支付的国内专利申请费由高新区财政给予50%的资助。

三、入驻孵化园的企业除享受管委会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使用面积及纳税额享受租赁费减免政策,具体为:

(一)孵化期间,使用面积在100m2以下,每年纳税达3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50%的租赁费;每年纳税达5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80%的租赁费;每年纳税达100万及以上的企业,租赁费全免。

(二)使用面积在100m2—300 m2,每年纳税达3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40%的租赁费;每年纳税达5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60%的租赁费;每年纳税达10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80%的租赁费。

(三)使用面积在300m2—500m2,每年纳税达3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30%的租赁费;每年纳税达5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50%的租赁费;每年纳税达10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70%的租赁费。

(四)使用面积在500m2以上,每年纳税达3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20%的租赁费;每年纳税达5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40%的租赁费,每年纳税达100万及以上的企业,减免60%的租赁费。

四、对于初创型企业、中小创业企业以及互联网+、电商小微企业,考虑其创业难、盈利低等因素,可根据企业专利发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就业等自身情况注重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给予一定优惠,特殊企业和项目可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五、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园,其使用孵化面积在50平米以下的可以享受场地租金减半或免租优惠。

六、针对孵化园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部分服务型企业,可免费提供办公场地,企业可免费享受孵化器内会议室、投影仪等公用服务设施,对于后续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实验场地等另行出台有关办法商议。

第七条  孵化服务

企业按照与孵化园管理机构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享有相关的孵化服务。

第八条  毕业标准

在孵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毕业:

一、经陕西省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

二、企业产品年销售(或服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管理

一、孵化园管理机构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管理、运营孵化园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设想、人员、设备配备计划、考核指标、财务收支计划等,作为管委会监管孵化园运营的基础。
    二、孵化园管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跟踪和服务企业,定期检查、评估孵化服务工作和企业发展状况,并提交孵化工作报告。
    三、孵化园实行目标考核的淘汰制度。孵化园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每半年报送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项目开展情况报告和会计报表,依据双方签订的《企业发展目标责任书》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解除孵化协议并淘汰出孵化园:                                                                                                                                                                                                                                                                                                                                                                                

(一)连续2年考核评估达不到“目标责任书”所定的指标;
   (二)3年未能毕业;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孵化服务协议》中企业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  企业达到毕业条件,由企业提出申请,孵化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科技局备案后准予毕业。提前毕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孵化园政策,孵化期满的毕业企业应迁出孵化园。  

第十一条  孵化园管理机构与入园企业的服务合作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孵化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企业的办公、生产场地装修和设备安装方案,必须经孵化园管理机构审核,并取得消防安全、行业许可等认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入驻专业孵化园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享受榆林高新区专业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