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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榆林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
来源:榆林高新区消防大队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字号[ ]  浏览:

一、高新二小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陕西榆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 陕西国信华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